hello大家好,我是大学网网小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,一分钱歌曲改编,男子因改编儿歌一分钱被拘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小咚最近看到一条特别的新闻:
“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,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,叔叔拿着钱,对我把头点,我高兴地说了声:叔叔,再见!”
近日,一男子在为某电器开业做宣传活动主持时,因恶搞《一分钱》这首脍炙人口的儿歌,被当地警方施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小咚感到非常惊讶,
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,
是为赞扬好孩子拾金不昧而创作的,
并且描写了与警察叔叔告别的场景,
现在竟被恶意改编并传唱!
那么到底事情是什么样的呢?
为什么此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?
下面跟小咚一起来看看吧!
案件回放
据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通报称,2018年9月9日10时许,薛某桥(男,汉族,西安鄠邑区人)受一传媒公司雇佣,在中心街美尚城为某电器开业做宣传活动主持。
在与现场观众互动环节中,薛某故意将儿歌《一分钱》的歌词改编为带有明显侮辱人民警察的内容,造成恶劣影响。经群众举报后,薛某桥因寻衅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。
△微博上的官方通报
而据小咚了解,
这首《一分钱》被改变成了如下版本:
“我在马路边,捡到一分钱,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,叔叔拿着钱,买了一包烟。”
歌词中明显带着侮辱人民警察的字眼,
薛某在开业活动的现场公开传唱,
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反应。
虽说现在我们拥有言论自由,
但这样侮辱人民警察的行为,
从一个角度来说,
是对人民公仆正面形象的损害,
从道德角度上来说,
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不尊重哦!
相关法规
潘某在公众场所当众演唱并引发群众围观,歌词对人民警察带有的明显侮辱性含义,也由此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。
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另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,关于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,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可知,辱骂他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。
而这件事也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:
网友们普遍认为,
生活中私下随便唱唱,
无伤大雅,
但是却不能在公众场合传唱!
小咚在这里想说的是,
大家在生活中改编歌曲并传唱,
很可能会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哦!
下面让小咚来给大家
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!
侵犯著作权
拿本案中的儿歌《一分钱》来说,该歌曲系歌曲家潘振声老师在1964年创作的。歌曲本意为赞扬小孩拾金不昧,是一首正面向上的儿歌。
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条,关于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,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,以及该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人属于作者的规定,潘振声先生作为《一分钱》的作者,依法享有对《一分钱》的著作权。
因此,潘振声先生依法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、篡改的权利;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;改变作品,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;以及公开表演作品等权利。
而本案中薛某的行为,未取得歌曲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,可能已经构成对歌曲的著作权侵权,潘振声先生的继承人可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及相关规定向薛某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。
薛某的事件,
让小咚想到了之前看过的
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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